聊城中国运河文化博物馆藏品入藏标准及征集工作流程

    

聊城中国运河文化博物馆藏品入藏标准及征集工作流程


一 、藏品入藏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聊城中国运河文化博物馆的藏品现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文物、标本可定为入藏藏品。

(一)与聊城地区历史密切相关的藏品、文物,反映聊城地区历史的代表性实物、重要文献资料等;

(二)与各分支机构宗旨、定位、发展方向紧密相关的各类物品;

(三)其他经研究确定征集的藏品。

 

二 、藏品征集工作流程

(一)征集调查。藏品征集部门根据年度征集工作计划,按照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开展藏品征集调查,多渠道寻求征集线索,对拟征集藏品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出拟征集藏品清单,并向分管副主任、主任报告。

(二)专家鉴定。根据拟征集藏品类别,组织藏品征集专家库中不少于3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对拟征集藏品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等进行鉴定,并进行估价(独立给出),出具《专家鉴定意见表》。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  

(三)估价建议。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估价建议应严格保密。形成的估价建议价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       

(四)价格谈判或协商。征集责任科室(分支机构)、办公室(财务)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藏品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藏品,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藏品,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

(五)征集实施。中心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则由征集责任科室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征集双方应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被征集方均应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征集资金超过50000元的,报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研究。

(六)支付验收。中心财务部门根据征集责任科室提交的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征集责任科室会同中心财务部门、保管收藏部门共同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等手续,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无误后需签字确认。

(七)登记入账。中心财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确保不重不漏。

(八)建档备案。中心保管收藏部门在征集物入藏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其中价值较高的,应当鉴定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征集责任部门应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