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中国运河文化博物馆藏品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聊城中国运河文化博物馆藏品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及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 捐赠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我馆接受藏品捐赠工作由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凡主动向我馆捐赠的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历史文物、民俗文物、近现代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物品,原则上应予接受。对于具有较高收藏价值的文物、艺术品的所有者,如有捐赠意向,藏品征集部门应主动争取捐赠到我馆。

第六条 接受捐赠人员必须坚持热情、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第七条 捐赠人主动向我馆捐赠物品时,藏品征集部门应及时对拟捐赠物品进行初审。初审认为不具收藏价值的,应予婉拒,由部门主任向捐赠者说明原因,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 初审通过的,藏品征集部门向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捐赠者及捐赠品的详细情况和初审意见,由分管领导和藏品征集部主任研究,组织专家对捐赠品进行鉴定,藏品征集部门根据专家鉴定意见确定接受与否。

第九条 专家鉴定接受后,藏品征集部门提交专家鉴定报告,说明专家鉴定情况和结果、对捐赠品收藏价值的认定。由馆长确定给捐赠者颁发证书等次。

第十条 对于通过专家鉴定的捐赠品,藏品征集部门应指定专人登记造册,填写《入藏凭证》,移交保管部门收藏。

第十一条 藏品征集部门根据批准的等次给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

第十二条 对于被专家鉴定属于国家珍贵文物的捐赠者,经馆长批准,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捐赠藏品数量较大且具有较强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及市场价值的,经专家评审通过且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聊城中国运河文化博物馆可单独举办捐赠专题展览。

第十四条 藏品征集部门对捐赠者、捐赠品以及各类证书、凭证建立详细的档案,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我馆应当妥善保护捐赠者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捐赠者隐私的信息。

第十六条 我馆应按照藏品管理有关规定,对捐赠藏品定期清查,确保账物相符。

第十七条 藏品征集部门应与捐赠人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并在我馆举行相关活动时,邀请捐赠人参加活动或参观展览。

第十八条 在必要情况下,我馆可对捐赠藏品采用修补、复制、数字化等技术手段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捐赠者有权向我馆查询捐赠藏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我馆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条 捐赠藏品全部入藏、捐赠手续全部完善后,我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聊城中国运河文化博物馆馆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聊城中国运河文化博物馆负责最终解释。

 

                                               2020年11月1日

聊城中国运河文化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