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中国运河文化博物馆藏品征集制度(试行)

聊城运河文化博物馆藏品征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馆藏文物,完善藏品体系,规范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聊城运河文化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根据聊城运河文化博物馆宗旨、定位、发展方向,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经常性的征集工作。

第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本省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报批手续。藏品征集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纳入中心“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涉及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聊城运河文化博物馆馆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

 

第二章  藏品征集工作机构

第四条   由聊城运河文化博物馆馆长、副馆长、办公室(财务)、藏品保管部等人员组成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中心藏品征集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规范有序开展征集工作。

第五条   藏品征集工作设在藏品保管部,具体负责制订并实施日常藏品征集计划,组织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开展经常性的藏品征集工作。

第六条   设立聊城运河文化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负责藏品征集过程中的鉴定、评估工作。

 

第三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七条    藏品征集范围:

(一)与聊城地区历史密切相关的藏品、文物,反映聊城地区历史的代表性实物、重要文献资料等;

(二)与聊城运河文化博物馆宗旨、定位、发展方向紧密相关的各类物品;

(三)其他经研究确定征集的藏品。

第四章 藏品征集类别

   藏品征集类别:

(一)有文物价值的铜器、铁器、玉器、金银器、陶瓷器、石器、骨角牙器、皮革、漆器以及书画、古籍、拓片、家具、玺印、简牍、纺织品等物品;

(二)近现代珍稀报刊、书籍等正式出版物,文书、档案资料以及信函、手稿等非正式出版物,重要证件、证书、印信、勋章、徽章、奖状、奖章、图章等证章,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服装服饰,绘画、书法、雕塑、工艺品等美术作品;

(三)与聊城市重要人物、重要事件等有关的物品。

 

第五章 藏品征集方式

   藏品征集采取以下方式: 

(一)接受捐赠;

(二)购买;

(三)依法交换、调拨;

(四)馆际交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聊城运河文化博物馆欢迎合法持有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向本中心无偿捐赠文物。对无偿捐赠文物的捐赠者,中心将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并视藏品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或奖金。

第十   收购社会流散文物、个人所有文物和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时,坚持持有者自愿出售的原则,估价在1000元以内的,由不少于3名专家估价后购买,价值较大的,严格按照藏品征集程序进行购买。

第十   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聊城运河文化博物馆可接收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可与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进行文物交换。

 

第六章 藏品征集程序

第十   征集调查。藏品征集部门根据年度征集工作计划,按照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开展藏品征集调查,多渠道寻求征集线索,对拟征集藏品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出拟征集藏品清单,并向分管副主任、主任报告。

第十   专家鉴定。根据拟征集藏品类别,组织藏品征集专家库中不少于3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对拟征集藏品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等进行鉴定,并进行估价(独立给出),出具《专家鉴定意见表》。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 估价建议。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估价建议应严格保密。形成的估价建议价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       

第十   价格谈判或协商。征集责任部门、办公室(财务)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藏品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藏品,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藏品,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

十七   征集实施。召开聊城运河文化博物馆馆长办公会,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则由征集责任科室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征集双方应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被征集方均应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征集资金超过50000元的,报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研究。

十八   支付验收。财务部门根据征集责任部门提交的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征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等手续,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无误后需签字确认。

十九   登记入账。财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确保不重不漏。

第二十条   建档备案。保管收藏部门在征集物入藏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其中价值较高的,应当鉴定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征集责任部门应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   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纪检、审计、文物等部门对征集中重要事项的监督。

第二十   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参照征集程序相关要求执行,并就捐赠物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等订立捐赠协议,根据估价建议登记入账。

第二十  委托国有文物商店等机构代为征集藏品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征集物类别、标准、价格范围、交付、验收、支付方式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 聊城运河文化博物馆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藏品征集管理、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   本制度由聊城市文物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最终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聊城运河文化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崔  翔 聊城运河文化博物馆馆长

副组长:孙  晶 聊城运河文化博物馆副馆长

成  员:张秀民 聊城运河文化博物馆藏品保管部负责人

赵  铮 聊城运河文化博物馆展陈部负责人

陈健军 聊城运河文化博物馆办公室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