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河有了新“护身符” 首次规章明确遗产范围
从10月1日起,由文化部出台的《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大运河有了新的“护身符”。
《办法》规定,大运河遗产包括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也属于大运河遗产。
《办法》结合大运河遗产现状、特性,以及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目标,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大运河遗产的范围。此外,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最重要 的经验,就是坚持开展跨地域、跨学科、跨部门合作,坚持规划管理。《办法》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确立了国家设立的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的重要职 责,进一步明确了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大运河作为仍旧在使用的、活态的文化线路遗产,其保护和申遗工作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和困难。《办法》针对这些问题,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比如,目前大运河主要由水利、交通部门管理,纳入申遗范围后,就要求文物部门介入管理,几个部门多头管理存在很多矛盾。针对这种情况,《办法》规定,在大 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并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
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
根据《办法》,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受到损害的遗产,将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列入《大运河遗产保护警示名单》予以公布。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大运河遗产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大运河联合申遗办副主任姜师立在接受光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依据的法律、执行办法、处罚措施,以及 在保护范围内允许的建设工程范围。这为文物部门具体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抓手,也有效地协调了文物保护与水利、交通建设的矛盾。
《办法》还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只是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个人的事情,而是全民的事业,它需要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主动性,共同参与、共同保护。
在《办法》出台之前,众多关心运河发展的个人和团体都是分散的进行活动,即使有组织,也是不定期、相对松散地在沿运河各市建立自己的组织,没有 形成全线民间运河保护的合力。“随着《办法》的实施,相信可以推动各地民间保护合力的形成,并进一步推动全社会都来关心、保护运河文化遗产。”姜师立如是 说。
大运河作为一种活态文化线路遗产,其特殊性决定了保护和申遗工作必定会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和困难。《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推动相关工作,然而,既要保护好它的历史价值,又要延续它的运输功能,实现其特殊的价值,依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