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中国运河文化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聊城中国运河文化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馆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 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依据国家文物局《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聊城中国运河文化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馆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制订、指导、组织、评 议全馆各科研计划和学术活动,推动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本馆科研、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 年度计划,审定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及资金资助金额,审定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等事项。

第六条 审定对省部级、国家级及国际合作课题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对本馆承担的各项科研课题进行督导。

第八条 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评审和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评审馆内科研成果奖。

第十条 组织各项学术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

第十一条 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5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馆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本馆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外聘专家和本馆专家共10名组成。其中,外聘专家3名,本馆专家7名。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馆长担任,副主任 1 名。

第四章 产生办法

第十六条 本馆内部的学术委员会候选人必须具有副高级 (含)以上职称,并通过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人员包括馆领导、全体中层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选举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人员出席,选举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我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提 出外聘委员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增补为馆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权利,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二十条 义务

1.承担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3.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4.接受学术申诉,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或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

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全体与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临时召集举行。会议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并提前通知各委员做好讨论准备。

第二十六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主任办公会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

 

聊城运河文化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三、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五、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本馆整体的学术水平、科研项目及成果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六、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七、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

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已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八、学术委员会委员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以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九、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同意见,绝对禁止以任何方式在会外散布或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