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中国运河文化博物馆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聊城中国运河文化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8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106.47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聊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聊城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保护历史文物,弘扬运河文化。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征集、收藏、展示、宣传、保护和研究与运河以及聊城有关的文物。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任命本单位的理事长;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 5 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举办单位代表1名:由举办单位委派;

有关部门代表2名:由各部门委派产生;

本单位代表3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职位负责人3名确定为当然理事;

公众代表3名:由本单位向社会征选、招募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 ;

(二)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拟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七)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由举办单位任命。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按程序委托其他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下:

(一)业务发展规划;

(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机构设置方案;

(四)重大财务事项;

(五)章程修改。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任免,报举办单位备案;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馆长提名,理事会任免,报举办单位备案。

第三十四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五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

依法年度报告公开的信息;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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