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中国运河文化博物馆藏品公众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

聊城中国运河文化博物馆藏品公众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

 

聊城中国运河文化博物馆藏品寄存、代保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多样化的文化需求,提升博物馆公众文化服务水平,实现公众服务的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藏品,须具备一定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

第三条 藏品部门负责博物馆藏品寄存、代保管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须提供合法来源。

第五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的归属权不变,收藏者可随时取回藏品。

第六条 经授权,本馆对寄存、代保管的藏品享有优先展示、研究、出版的权利。

第七条 藏品寄存、代保管的范围包括瓷器、青铜器、玉器、书画、杂项等器物类型。

第八条 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后,藏品方能入库。

第九条 所有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在协议签订前,应经本馆

有关专家的鉴定。

第十条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一旦入库,须按照本馆藏品保

管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聊城中国运河文化博物馆藏品养护、修复、咨询服务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提高藏品保护修复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本馆藏品保护修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聊城中国运河文化博物馆负责承担保护修复的文物藏品。

第三条 文物藏品的养护、修复、咨询工作由文物保护部负责。

第四条 文物藏品养护、修复、咨询范围包括字画类、古籍类、陶瓷类、金属类、家具类、玉石角牙类、杂项类等器物类型。

第五条  本馆各部门提出的藏品养护、修复需求,须经馆领导批准后,方可交由文物保护部处理。

第六条 本馆对外承担的文物藏品养护、修复项目,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须签订文物藏品养护、修复协议,具体工作按照签订的项目协议执行。

第七条 文物藏品的养护、修复,须事先按照有关法律法的规定,完成相关报批手续。

第八条 文物藏品的养护、修复工作由专业的技术人员严格按照获批的方案实施。

第九条 文物藏品养护、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养护、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养护、修复方案;养护、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养护、修复工作完成后,相关信息要及时归入藏品档案,不得随意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文物藏品养护、修复工作结束后,及时办理验收和归还手续。

第十一条 文物藏品养护、修复产生的费用按本馆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 提供文物藏品养护、修复、咨询的人员,须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附件:

聊城中国运河文化博物馆藏品临时寄存凭单 (对外使用)

 

寄存单位

(盖章)


寄存人

(签名)


寄存物品

数量


 

寄存时间


取回物品

数量


 

取回时间


保管员

(签名)


文保部主任

(签名)


分管领导

(签名)




 

 

 

备注




备注:1 、本审批单仅为登记记录,不对寄存物品状况承担任何责任,不对物品本身材质变化及保存状况承担任何责任。

2 、本审批单藏品数量栏必须大写,并与藏品提用清单上的数量一致;空白栏中必须填写“无 ”字。

3 、只登记寄存物品数量,不涉及物品相关文物级别、真伪、完残等具体情况,不对上述不涉及的情况做任何担保及确认。

4 、本凭一式两份,本馆文保部负责人、库房管理员及存放方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