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通过《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 鼓励公民参与大运河保护

核心提示

  扬州市作为大运河牵头城市,列入大运河申遗的遗产点段众多,需要制定切合扬州实际的保护办法。8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扬州市大运河 遗产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前,扬州是中国大运河沿线城市第一家制订《办法》的城市,为其他相关城 市提供范本。

  在今年3月29日的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工作会议上,大运河申遗办代表大运河城市联盟向大运河沿线城市发出了共同发起、共同制订、共同遵守《大运河 遗产保护联合规定》的倡议书,倡议各城市重视并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因此,作为大运河申遗牵头城市,扬州在今年的中国扬州世界运河名城博览会暨 世界运河大会之前,应当出台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为其他相关城市提供范本。扬州目前是中国大运河沿线城市第一家制订《办法》的城市。

  保护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参与大运河保护

  《办法》明晰了“大运河遗产”的概念,是指大运河(扬州段)的水利工程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历史村镇,各类相关的环境景观以及近 代以来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河水利工程设施等。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原 则。

  《办法》明确市申遗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的协调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工作。大运河各遗产点权属(管理)部门是各遗产点的责任部门。

  《办法》还从经济方面予以保障,规定,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应当纳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财政预算。

  《办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强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遗产的义务”。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重要事项须通过听证会

  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办法》规定,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保护规划,审批有关建设工程,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听取专家意见。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定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听证会等方法,听取公众意见。

  《办法》同时规定,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划公布后,水利、航运、环保、旅游等规划,应当与其相衔接。大运河遗产跨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保护档案与监测预警系统

  大运河申遗纳入乡土教材

  《办法》规定,将大运河遗产所在地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保障公众和大运河遗产的安全。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大运河沿线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并向公众提供 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大运河沿线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大运河遗产保护档案资料和监测预警系统;大运河沿线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 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相关规划和方案,引导和规范学校利用大运河遗产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当地中小学要结合课程设置,合理安排学生到大运河遗产地开展学习实践活 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