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漕船厂研究——基于清江、卫河船厂为视角的历史考察

明代漕船厂研究

——基于清江、卫河船厂为视角的历史考察

郑民德

[摘 要]历代封建国家都视漕粮为“天庾正贡”,视漕运为经济命脉,明王朝亦不例外。为运输每年数百万石漕粮,明 政府先后在南京、临清、淮安、九江、武昌设立船厂,以备海、河运输。其中淮安清江、临清卫河作为明代最大的漕船修造地,在国家漕运中起着重大的作用。本文 通过对二厂的设置沿革、管理运作、功能作用的分析,力图揭示明代漕运政策及河道形势的变化,希望能够对明代政治、经济、交通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明代;清江;卫河;漕船

明初定鼎南京,交通便利,漕粮通过长江诸水道汇集到都城及周边地区,道近且易。永乐迁都北京后,随着政治中心与经济中心的分离,国家对漕粮的需 求越来越大。为将漕粮顺利运往京城、边疆、前线等地区,封建政府在南京、清江、临清设船厂,大力修造遮洋海船与平底漕船,并派遣工部官员与提举司对其进行 严格管理。纵观有明一代,临清卫河、淮安清江二船厂,每年修造船只数千艘,对明代漕运的正常运行起着重大的作用。除此之外,清江、卫河船厂的地位并不是一 成不变的,而是与国家政治、经济、交通状况的变迁密切相关。


1、清江、卫河船厂的设置与沿革

1.1 明初船厂设置的背景

“三代以下,国用之资莫大于漕运,漕运之器莫大于舟楫”[1],正是由于漕运是国家的经济命脉,漕船是运输漕粮的重要工具,所以历代封建国家都非常重视漕船的修造与维护。明初,“都金陵,则漕于江,其饷辽卒犹漕于海”[2], 此时浙江、江苏、江西、两湖地区的漕粮多通过长江、淮河等自然河道运往南京,而辽东、蓟州的军粮则通过遮洋海船运送。为了修造遮洋船及部分运河浅船,早在 洪武初年就“即于龙江开设厂造船,以备公用,统於工部,而分司於都水。然官无专主,岁惟部堂札委司官一员督提举司造焉”[3]。随着漕运规模的不断扩大,洪武七年(1374年)又在山阳建河下、盛祥、清口、福兴四船厂,历六年方完工,由中央派河下提举司管理,主要修造沙船,此为清江船厂形成发展的雏形。

明成祖欲迁都北京后,随着国家政治中心的北移,官员、皇室、边军对粮食的需求越来越大。永乐元年(1403年),朝廷将江南漕粮由淮安起运,通 过淮河、沙河,换浅船过坝后,再用大船进入黄河,然后陆运入卫河,转运北京。此线路不仅费时耗力,而且黄河等河道风大浪急,常常漂没漕船,淹毙运粮军民, 不适合长期使用。永乐九年(1411年)为保障漕粮安全入京,工部尚书宋礼奉命疏浚会通河,经过山东、江苏30万军民近20个月的努力,贯通后的河道“北 至临清,地降九十尺,置闸十有七,而达于卫;南至沽头,地降百十有六尺,置闸二十有一,而达于淮”[4],运道大畅。


1.2 船厂的选址及漕运规模的扩大

会通河的疏浚及漕运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漕船的数量与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在永乐七年(1409年)所建清江、卫河船厂的基础上,国家又进一步扩大其规模,严格其管理制度,使其逐渐成为全国最大的两个造船中心。其中卫河船厂位于临清州治之右,清江厂在淮安城西北[5],均位于濒河便利之地。二厂所辖区域及造船比例为“南京直隶、江西、湖广、浙江各总里河浅船俱造于清江,遮洋海船并山东、北直隶三总浅船俱造于卫河,大约造于清江者视卫河多十之七”[6]。之所以在清江、卫河设厂,除了二者优越的交通位置,发达的商业经济为船厂提供原料、人工、技术外,还由于“长淮分天下之中,北达河泗,南通长江,西接汝蔡,东近沧溟,乃江淮之要津,漕渠之喉吻。船厂之建,非但便于转输,实我国家一统之訏谟、万世之长计也”[7],便于中央政府对其进行管理、监督与控制。

永乐时,为减少原料的耗费与人工的长途奔波,清江、卫河船厂多在浙江、江西、湖广设分支机构打造船只。永乐十年(1412年)宋礼奏请“海运粮 储,每年五月太仓放洋,直沽下卸,待秋回京,船只中多被损坏,亦有飘失不见下落者,俱用修理补造。分派江西、湖广、浙江等布政司并并直隶、徽州等府军卫有 司相兼造,俱限欠年三月终完备,驾赴太仓应用”[8]。十二年(1414年),“令湖广造浅船二千只,岁于淮安仓支粮,运赴北京”[9],十三年(1415年)“罢海运粮。命平江伯陈瑄于湖广、江西造平底浅船三千艘,以从河运,岁运三百余万石”[10]。两年之间,造船数目就达到5000只,充分显示了该时期漕运规模的庞大及造船能力的发达。

宣德二年(1427年)因漕运量超五百万石,漕船不敷所用,令“其攒运军船量地远近与粮多寡,如淮安上粮,民船十抽其一,徐州十三抽一,临清十五抽一,给与官军,兼旧船运载”[11]。五年(1430年)为严格漕船修造区域,“奏准运粮官军船只,南京、中都留守及直隶卫所于淮安厂修理,山东等都司卫所于临清厂修理,湖广、江西、浙江都司皆回原卫修理”[12]。各省船只以布政司首字为号,其中“造于湖广者为湖字几号,造于江西者为江字几号,造于浙江、徽州等府者仿此”[13]。此法一方面便于检查漕船质量,另一方便更利于国家解决其漕粮运输中所产生的问题与纠纷。


1.3 造船数目及修造

正统之前,清江、卫河船厂分造各省漕船及遮洋海船,但具体数目没有严格的规定。至正统间“江南、江北始限造船一万一千七百有奇,清江十九,卫河十一。后清江该造之数,复析浙江、南直隶等卫,俾归自造,隶清江者,惟南京、镇江、江北直隶诸卫所而已”[14],当时各都司造船数目如下:


明正统时各都司造船数量[15]


都司

                   船数以及造船区域

南京卫分

1760只

江北直隶各卫

                         2694只

山东都司

773只,原造于卫河,后改于清江

浙江都司

2046只,造于苏州设厂

江西都司

899只,造于九江设厂

湖广都司

759只,造于武昌等府

江南上江

859只,造于安庆等府,其南京卫分者,造于清江厂

江南下江

863只,造于苏州等府,其南京卫分者,造于清江厂

遮洋

525只,原造于卫河船厂,后改于清江

中都留守司

888只,造于清江船厂



正统初为严格造船期限及船只样式,各省卫所均到清江、卫河集中建造,造船材料由工部分别发放。该法虽然有利于减少造船过程中所产生的弊端,但也致使“每船料取诸江西、湖广、四川、福建、直隶徽州诸郡县,民苦解纳,公私俱困,军士亦往往有支料不敷、展转赔补之患”[16]。如清江厂“总因造船于淮安,船远故到迟,到迟故转廒,转廒故病民”,为了减轻军民负担,朝廷命“淮厂督造,已归地方官管理,莫如江宁水次之船,归于江宁,苏松水次之船,归于苏松,木料油麻,既就近而易办,船成交兑,又无迟到转廒之弊,此漕船之宜归各地方成造又甚明”[17]。时漕运总兵官武兴亦奏““岁运粮船损坏,产有物料者于本处修造,无产者分拨各提举司修造”[18]。分别于各卫造船,虽然提高了造船效率,却导致国家宏观调控能力降低,船厂内部的腐败现象也得不到监督与控制。

正统八年(1443年)由于漕船起运与回空多有损坏,令“粮船损坏,拨附近地方木料办纳,於清江提举司修造。工部差官一员监督。各卫所仍差拨官军盖立厂房、相兼匠作用工、及贴办物料”[19]。正统十三年(1448年)又因运道不畅,漕船迟误,“遮洋船三百五十只,原系南京、淮扬等卫官军驾使,每岁由直沽以东三叉河过,赴林南东店交纳,梁阔底深、闸河水浅难行。以后粮完日,仍在临清闸下湾泊,於卫河提举司关支物料修”[20]。景泰四年(1453年)因造船用料缺乏,为集中造船,“会议清江提举司造遮洋浅船数多,卫河提举司改造船少,将卫河原派物料暂改清江交收供造,候有料之日仍旧”[21]。


天顺二年,为严格漕船使用年限,保证漕船质量,规定““卫河、通州、淮安船厂,修造船只。松木两年小修、三年大修、五年改造。杉木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改造。大修及改造者、拨支物料,於各卫官军运粮数内,摘留在厂。同清江、卫河二提举司官匠修造”[22]。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及船质的差异,很多漕船或漂溺,或损坏,或盗卖,甚至当船只不敷所用时,很多已经到期的漕船被延期使用。天顺八年(1464年)为解决船只缺乏的问题,朝廷议准:“淮扬地方巡获私盐船只,俱解清江提举司充造船之用”[23]。 成化前,造船物料多产自江西、四川、两湖地区,官民解运艰难,成化二十一年(1495年)将卫河所造海船,山东、北直隶所造浅船之价银直接发给官军,由他 们到仪真自造。此后,由于料价上涨及卫所官员参差不齐,“虽有卫河厂主事代管,缘地里隔远,不能遥制,往往侵费料价,以致船只脆薄,不堪驾运”[24]。弘治到嘉靖初年,清江、卫河二厂每年造船700—900只左右,嘉靖三年(1524年)为统一管理,将卫河厂归并清江厂,成为其属下的四总厂之一。其中弘治三年(1490年)到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历年造船数目如下[25]:



时间

清江船(只)

卫河船(只)

弘治三年到六年

516,390,480,536

___________

弘治七年到十年

480,678,498,451

___________

弘治十一年到十四年

627,599,494,581

___________

弘治十五年到十八年

535,534,548,577

___________

正德元年到四年

547,541,536,556

___________

正德五年到八年

    483,579,521,500

___________

    正德九年到十二年

652,514,592,560

___________

    正德十三年到十六年

    483,545,474,624

___________

    嘉靖元年到嘉靖四年

    462,510,436,438

___________

    嘉靖五年到嘉靖八年

    408,450,412,330

___,105,43,24

    嘉靖九年到十二年

    480,464,472,561

124,194,152,142

  嘉靖十三年到十六年

    500,546,587,546

69,174,144,85

    嘉靖十七年到二十年

    494,553,559,592

     147,59,223,154

嘉靖二十一年到二十三年

    520,544,537

     59,177,50

合计:55年

    总数:27031

     总数:2125



从上表可知,55年间,清江造船27031只,平均每年造船491.47只。卫河厂在嘉靖五年前没有具体数字,按照“清江比卫河多十之七”计 算,大约造船数量为15900只左右,平均每年造船约289只。嘉靖三年卫河厂划归清江厂后,其造船能力进一步下降,18年间共造船2125只,每年造船 仅为118只。


1.4 漕船损毁原因及制度的破坏

正德时,由于战乱、自然灾害、人为破坏而导致的漕船损毁数量加大。正德五年(1510年)河北文安人刘六、六七在霸州起义,转战数省,并切断运 河交通,屡败官军。六年(1511年)起义军在济宁焚毁漕船1200艘,杀毙运军无数,活捉工部主事王宠。时漕运总督顾仕隆在奏疏中说:“查的正德六年南 京、浙江、湖广、江西、山东、江南、江北直隶、中都留守司十总,被贼焚毁运船共计一千五百五十二只”[26]。 其后漕船或遇风浪沉溺、或运军盗卖、或不堪使用,漕船数量大为减少。正德八年(1513年)缺船3200只,正德十六年(1521年)缺船2044只,面 对困境,国家只好加大现存漕船的运载量,并将漕粮大规模改折。万历四十一年(1463年),随着清江、卫河船厂日趋衰落,明政府“革工部提举,由淮安同知 管京卫、卫河二厂,扬州同知管中都、直隶二厂”[27],此后,清江、卫河船厂虽然仍然督造船只,但是已经难以与明初相比。崇祯三年(1630年),清军绕过北京,屠略地方,“所焚漕船,一烧于通州,再烧于张家湾,三烧于三河地方,共九百七十七只”[28],随着国内局势的进一步恶化,明政府疲于奔命,四面应付,征派“辽、练、剿”三饷,加大对漕粮的折银数目,更疏于对船厂进行管理,因此清江、卫河船厂便随着大明王朝一起湮没在历史的烟云之中。


2、船厂的管理与运作

2.1 由不规范到严密体制的建立

洪武与永乐初,朝廷只派遣临时性的官员管理龙江、卫河、清江等船厂,没有形成完整的管理体制。永乐八年(1410年)在临清州治南三里,卫河南岸设提举司,“属河南布政司,后改隶山东,专一修造山东、北直隶、遮洋卫所浅船”[29]。随着二厂逐渐正规化,永乐十三年(1415年)“命工部都水分司一员,督理清江漕船厂。先年差官川、湖等处,催造不为常例。是年,始差部官专理厂事。是后或差主事、郎中,无定例焉”[30]。正统元年(1436年)“专设清江提举司,又令总漕择卫指挥贤能者二员分理船政,以千百户镇抚等员为各厂总管,至万历末,益重其事”[31]。工部分司宏观监督,提举司负责具体事务,类似于现在的烟草局与烟草公司。除管理者外,船厂还有书办、算手、门子、老人、小甲等负责出纳、看守等具体事务的人员。


2.2 料价与部门分工

明初漕船用料的购买由各省与提举司办理,但是各省派料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耽误了正常的农业生产。天顺六年(1462年)“诸省罢造,止解料赴二提举司厂”[32],但是运料到提举司也是弊端重重,““各处解纳松、楠等木远自川广,经涉江湖,有在途漂流者,有尺寸不及者,监守官拘泥成法,必求合式,致令解户经年往复,不获实收,至有鬻妻卖子者,捐躯荡业者”[33]。 成化时为严格料银来源,由钞关、工部、运军各负担一部分造船费用。朝廷在直隶太平府、芜湖,湖广荆州府、浙江杭州府设税课司,抽分木料银作为清江、卫河船 厂造船之用。抽分的比例为“凡竹木等物,每十分抽一分。选中上等,按等送清江、卫河二提举司造船。次等,年终送至通州、送器皿厂造器皿。余卖银听用”[34]。 按照当时“民七军三”的比例,一艘漕船造价约120两白银,运军负担的部分主要是其减存料银、补贴以及行月粮。随着料价的上涨及漕船修造费用的提高,运军 备受其困,往往通过变卖家产及告贷的方式筹集款项。弘治十六年(1503年),“因军余办料不前,以致缺银完造,困苦日蹙,漕政渐坏”,只好“每船令军余 出办银三十五两,作军三小料,加木价银一十两,通前共计银六十五两,作民七大料。又加旧船准银二十两,共银一百二十两,成造船一只,以为永久之额”[35]。 此法虽善,但因各卫所运粮路途不一,木料无定,加之漕船多有以外损毁,所以料银往往不足。正德十六年(1521年),为减少造船开支、清理船厂积弊,刑科 给事中田君赋建议将卫河造船厂归清江船厂管理,未被允许。嘉靖三年(1524年),裁撤卫河厂衙门,“将卫河总运船俱归清江厂团造”。

嘉靖三年(1524年)卫河厂归并清江厂后,清江厂下设京卫、中都、直隶、卫河四总厂,每总厂又下辖若干卫所分厂,各担负一定数量的造船任务。 其中京卫厂有三十四厂,中都厂十二厂,直隶厂十八厂,卫河厂十八厂。嘉靖九年(1530年)邵经济管理清江厂后,又设把总官五员,清江造船总厂四员,卫河 总厂一员。为加强对船厂官员的管理与监督,明王朝也制定了一整套的诠选、赏罚制度,以保证漕船厂的正常运行,如清江工部主事“例凡奉使清江者,率三年代。 先任者,将满四月前,先具满呈差人赴部呈,代候。吏部诠选一员,赴部到任,仍候题差,领有札付,赴内府给领精微批文。兵部起关,应付前来相代。至厂之日, 于淮安府吊取本部原发号簿,比对硃墨,字号相同,然后行事”[36]。隆庆六年(1572年)又规定“主事不必诠选,听工部于各司择有才望练达者任之,三年而后代”[37]。而把总官,“旧设二员,遇缺,漕运衙门访取各卫指挥贤能者,俱以本等职衔分理造船事务”[38]。对于造船不合法式的工匠或军丁,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大明律》载:“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若造军器不如法者,笞五十。若不堪用及应改造者,各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工银,重者坐赃论”[39]。


2.3 造船工匠及匠班银的征收

造船工匠,“原拨苏、淮二府各色共四千名,二年一班,二千名在厂上工造船”,后因工匠远途赴厂造船,滞留日久,耽误正常生理。所以改为四年一 班,以宽民力,但是工匠的减少,导致“班稀匠少,造船不起”,所以天顺二年(1458年),“复令清江、卫河二提举司匠役,二年一班”[40]。 成化年间,班匠制度废弛,工匠上工者少,且多有逃亡。十八年(1482年)漕运总兵官陈锐奏:“清江提举司,每年造船人匠二千名,卫河提举司二千一百八十 四名,共四千一百八十四名,止有一百七十九现到兴工。虽有纳银者,不过六百二十名,未到三千三百八十五名。要行各该司府。今后不必解送人匠,令其照名出办 银两,每年印封解送两提举司,如数给军雇人造船,庶得船只有完,军士不累”[41]。 此后工匠既可以上工,又可以纳银代役,收取的班将银由船厂雇人造船,但是此法到嘉靖时又弊端重重,“清江、卫河二提举司人匠,旧例俱二年一班,每班三个 月,无力者上工,有力者每班纳银一两八钱,以为造船木价额料之需。近年以来,法久弊生,清匠官漫无稽查,匠役互相影射。上工者仅百之一二,而班匠银拖欠动 以万计,弊斯极矣”[42]。嘉靖十四年到二十一年,清江人匠银共24240两,拖欠却达23471.5两,实际征收不到800两,三年到二十一年原卫河工匠银共41929.2两,积欠达33635两,实际征收不足9000两,可见匠银制度已经彻底破坏。


3、结语

明代以漕运为立国之本,南北大运河实际就是封建王朝的血脉。为转运漕粮,维持京都、边防稳定,明王朝设清江、卫河二船厂修造船只。为了保证漕船 质量与物料供应,中央政府不仅派遣工部主事、提举司管理船厂,而且设抽分厂大使、把总、厂官以保证漕船修造。但是一项制度的建立、完善、衰败往往与国家政 治、经济、文化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日久必然产生弊端,漕船修造也不例外。清江、卫河二厂,“成化以前其病在民,时派料各省,民苦征解故也。成化以后,其 病在军,免民解料,拘于芜、杭抽分银数,军士每有赔补之患。嘉靖以后,其病在厂,船归厂造,军免赔补,但船日,而料日缩,致将别项银两借造”[43]。

明代清江、卫河的兴衰实际与明王朝的兴衰紧密相连。明永乐、宣德年间,运河畅通,国富民强,每年运粮达四五百万石, 此时国家经济基础雄厚,有能力组织众多的人员修造船只,当时不仅清江、卫河二船厂造船,而且各省、布政司、卫所都承担一定数量的修造任务。正统到正德年 间,是船厂制度日趋完善的时期,这一时期船厂管理严密,设立了提举司,并且规定了相关的任免、惩罚制度,使船厂造船数量与质量得到了保障。嘉靖到明末,国 内局势动荡,矛盾重重,虽然嘉靖三年卫河船厂归清江提举司管辖,而且造船数量一度增加,但是随着料银的短缺、管理体制的破坏、河道的淤塞、战乱的频繁,清 江、卫河船厂在明末也走向了历史的尽头。



[1] 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5,《漕船表》。

[2]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54,《治河中》。

[3] 李昭祥:《龙江船厂志》卷1,《典章》。

[4] 张廷玉:《明史》卷65,《宋礼传》。

[5] 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3,《漕职表》。

[6] 席书、朱家相:《漕船志》卷1,《建置》。

[7] 席书、朱家相:《漕船志》卷1,《建置》。

[8] 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10,《漕文略》。

[9] 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8,《漕例略》。

[10]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24,《河漕转运》。

[11] 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8,《漕例略》。

[12] 席书、朱家相:《漕船志》卷6,《法例》。

[13] 席书、朱家相:《漕船志》卷3,《船纪》。

[14] 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5,《漕船表》。

[15] 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5,《漕船表》。

[16] 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5,《漕船表》。

[17] 陈子龙:《皇明经世文编》卷46。

[18] 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8,《漕例略》。

[19] 李东阳:《大明会典》卷27,《漕运.漕船》。

[20] 李东阳:《大明会典》卷27,《漕运.漕船》。

[21] 席书、朱家相:《漕船志》卷6,《法例》。

[22] 李东阳:《大明会典》卷27,《漕运.漕船》。

[23] 席书、朱家相:《漕船志》卷6,《法例》。

[24] 席书、朱家相:《漕船志》卷1,《建置》。

[25] 席书、朱家相:《漕船志》卷3,《船纪》。

[26] 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8,《漕例略》。

[27]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27,《职官》。

[28] 汪楫:《崇祯长编》卷30,崇祯三年正月甲辰。

[29] 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3,《漕职表》。

[30] 席书、朱家相:《漕船志》卷2,《奉使》。

[31] 同治《山阳县志》卷4,《漕运》。

[32] 席书、朱家相:《漕船志》卷4,《料额》。

[33] 席书、朱家相:《漕船志》卷4,《料额》。

[34] 申时行:《明会典》卷204,《抽分》。

[35] 席书、朱家相:《漕船志》卷4,《料额》。

[36] 席书、朱家相:《漕船志》卷2,《奉使》。

[37]《明穆宗实录》卷70,隆庆六年五月戊申。

[38] 席书、朱家相:《漕船志》卷5,《公署》。

[39] 李昭祥:《龙江船厂志》卷1,《典章》。

[40] 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8,《漕例略》。

[41] 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8,《漕例略》。

[42] 席书、朱家相:《漕船志》卷4,《料额》。

[43] 席书、朱家相:《漕船志》卷4,《料额》。